江苏:延续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2021-08-11 15:46:02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军区动员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延长部分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及低收入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生活费补贴发放政策。

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印发前(2021年5月20日)已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各地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

各地可根据专账资金规模情况,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困难型家庭(统称低收入人口)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在社保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到202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灵活选择缴费方式和缴费档次。

对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2021年5月20日前已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仍按原政策执行。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不足2年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在省规定政策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政策。(杨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