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的张女士在14岁儿子的床头储物盒里发现了一堆疑似“计生用品”的盒子,仔细一看,里面装的竟是一种“恶搞糖果”。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发现,有几十家店铺将零食包装成恶搞礼物,这些零食的售价在几块钱到十几块钱不等,美其名曰“整蛊、恶搞”,包装上往往没有备注生产厂家等信息。
所谓恶搞,就是恶意的搞笑。近年来,网络让我们见识了不少恶搞现象,比如有人恶搞见义勇为者,有人恶搞经典作品。虽然一些恶搞现象屡屡受到舆论谴责,但网络上的恶搞之风依然不止。如今,恶搞之风又刮进网售食品领域。上述未成年人拥有的“计生用品”就是一种“恶搞糖果”,在网上公开销售,其包装上有“延时”等辣眼睛的字眼。
无疑,这类商家把恶搞当成了“创新”和“卖点”,盯上了那些性格叛逆或者喜欢恶搞的消费者。如果给这个消费群体画个像,年龄大概是十几岁的未成年人和20岁左右的年轻人。这个年龄段的人群有几个特点:一是,相对来说比较爱吃糖果之类零食;二是,性格上比较叛逆喜欢搞怪或者恶搞;三是,未意识到“恶搞糖果”的危害。
未成年人接触“恶搞糖果”,很可能受到多种毒害。比如,部分未成年人在性启蒙教育不到位的情况下,突然接触低俗、露骨的“恶搞糖果”,就有可能影响其对于性的认知,甚至会因此怀着好奇心“犯错误”。再如,市场经济本该文明规范,但“恶搞糖果”会给未成年人造成误导:商家可以胡来,可以低俗。这是种不良教育。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某些电商平台上出现的“套套糖”等,从广告语到外包装等,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反法律规定。
“恶搞糖果”还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标准。比如这类糖果包装上没有备注生产厂家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再如,《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商家打着情趣的旗号卖糖果,显然是在挑战法律。
无论是经营“恶搞糖果”的商家,还是为其提供宣传和销售的电商平台,都涉嫌违规,理应受到查处。前者销售违规产品并进行违规宣传,后者没有尽到审查、把关责任也难辞其咎。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所有电商平台全面排查“恶搞糖果”,并严防这类产品改头换面。
不管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还是从捍卫法律红线的角度,都应该对“恶搞糖果”严加治理,使其从此没有作恶的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