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包括哪些内容?损失补偿原则的赔偿方式及限制是什么?

来源:中国焦点日报网 发布:2023-03-30 11:25:21

损失补偿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其赔偿方式是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1)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合法、合理,并经被保险人同意;

(2)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危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的估计为基础;

(3)当损失的价值无法估计时,或者当事人有异议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赔偿;

(4)保险标的超过一个的,应当逐项单独计算,每一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5)除定值保险外,应以危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价值为标准,限制保险金额,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补偿方法:

(1)现金赔付: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人以现金支付,这不仅可以减少很多麻烦,而且可以满足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愿望。

(2)修理:部分有形财产保险只是标的损失的一部分,所以保险人可以委托相关修理部门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修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机动车辆保险。

(3)更换: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以更换的方式赔偿损失。

(4)重置:被保险人的财产毁损、灭失的,保险人应当重新购买保险标的,以恢复被保险人的原有财产的补偿方式。

损失赔偿原则有哪些限制?

1.损失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超额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当保险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保险价值,不能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因此,根据赔偿原则,被保险人的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保险人只能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以免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2.损失赔偿以保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受损而获得的经济赔偿,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价值被保险的,保险金额等于或者少于保险价值;如果保险是定值保险,赔偿金额应以保额为限,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3.损失赔偿以可保利益为限

可保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的利益。被保险人对遗失物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基础,其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对遗失物的保险利益。

4.损失赔偿以保险价值为限

超额投保的,如果发生全部损失,按照损失赔偿原则限制保险价值。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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