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观焦点:南京银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银转债”2023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2023-06-08 19:48:45

证券简称: 南京银行         证券代码: 601009     编号: 2023-018


(资料图)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 1                       优先股代码:360019

        南银优 2                             360024

可转债简称:南银转债                        可转债代码:11305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银转债”2023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6月14日(周三)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6月15日(周四)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年6月15日(周四)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发行的200

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期债券”或“南银转债”),

将于2023年6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7年6月14日;

  (2)转股起止日期: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7年6月14日;

  (3)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70%、第四年1.20%、

第五年1.70%、第六年2.00%;

  (4)付息方式:

  ①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②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

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③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最新转股价格:人民币9.64元/股;

  (6)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7)可转债信用评级:AAA;

  (8)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付息为“南银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6月14日(周三)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6月15日(周四)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年6月15日(周四)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南银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

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付息金额为0.40元(税前),

实际派发利息为0.3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

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

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本期债券本次

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

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6775067

  传真:025-8677505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

  联系人:杨成、许天宇

  联系电话:021-68801586

传真:021-6880155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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