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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跟一位在职的资深法官聊起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现状:从2019年开始,全国法院上网的裁判文书就成了断崖式地减少,2019年上网的裁判文书有2014万份,但2022年上网的裁判文书仅有878万份。
对于这种转变,这位法官表示,从最高法院下发要求公开裁判文书之日起,他就知道早晚会是这样一种结果,因为没有一个法官内心是愿意公开裁判文书的。他表示,2019年之前之所以有较高的公开数量,都是迫于最高法官的考核要求,所以只要最高法院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考核力度有所下降,必然就会导致裁判文书公开的数量急剧下降。
他说,从法官的角度来说,之所以不愿意公开裁判文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增加工作量。裁判文书的公开都是由每个案件的承办法官负责,在公开文书前要先进行隐名处理(隐去文书中的当事人个人、住所等隐私信息),给法官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而且上网平台的网络效果经常不佳,导致法官或其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公开文书时需要耗费大量时间。
(二)公开的裁判文书可能存在错误。现在一个中西部地区省会城市的民事法官,每年至少审结300件左右的案件,法官在制作文书时,不能保证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没有任何错漏,例如错别字、数字错误等。错误文书一旦上网,即使后续重新制作补正裁定,也不能替换原来的错误文书,而任何一个小错误,在互联网时代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无疑会给承办法官带来巨大心理压力。
(三)影响法官权威。由于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不同法官对于同一个案件往往会存在不同理解,所以裁判文书公开后,当事人和律师可以查到对同类案件很多不同处理结果的判决,甚至同一个法院对同类案件先后作出矛盾判决也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法官如何判决,对于败诉一方当事人而言,都会认为这个判决是错误的,因为有其他法院或其他法官存在不同认识,从而影响司法权威,也往往无法案结事了。
(四)法官的类案检索能力较差。最高法院在下发公开裁判文书的要求后,还要求法官在作出几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前(如新类型案件、需要上报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等),必须通过文书公开平台检索类似案件,但很多法官往往不具备基本的类案检索能力。也就是说,类案检索其实是建立在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只要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不再实施,也就无法进行类案检索,对于那些类案检索能力较差的法官而言,绝对是一种解脱。
我认为,虽然公开裁判文书在短期内确实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信力,但从我国司法现代化的长远目标来看,法院绝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切实落实全方位的司法公开,让司法审判在阳光下运行,这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正确道路。只是最高法院在出台好的制度之前,同样要考虑到司法人员的操作便利性,应当尽可能地增加制度的可行性,而不是简单地“一考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