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指的是什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计算公式是什么?

来源:中国焦点日报网 发布:2022-07-25 15:14:01

权责发生制指的是以收入和费用应不应该计入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配合关系,而不考虑收入是否收到或费用是否支付

例子一:本期销售产品一批价值5 000元,货款已收存银行,这项经济业务不管采用应计基础或现金收付基础,5 000元货款均应作为本期收入,因为一方面它是本期获得的收入,应当作本期收入,另一方面现款也已收到,亦应当列作本期收入,这时就表现为两者的一致性。

例子二:本期收到上月销售产品的货款存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现金收付基础,这笔货款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因为现款是本期收到的,如果采用应计基础,则此项收入不能作为本期收入,因为它不是本期获得的。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权责发生制大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几乎完全取代了收付实现制;但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却有其局限性:一个在损益表上看来经营很好,效率很高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却可能没有相应的变现资金而陷入财务困境。

由于权责发生制把应计的收入和费用都反映在损益表上,而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则部分反映为现金收支,部分反映为债权债务。为提示这种情况,应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弥补权责发生制的不足。

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计算公式)

问题1:空购买的特价机票可以作为公司的抵税吗?

回答:

作为一般纳税人,外购空调整如果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简易税目、增值税免税项目等,则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否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具体不能扣除的项目见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简单计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上述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社会娱乐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耗,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和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消耗的外购商品(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和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灭失的不动产及其消耗的外购货物、设计服务和建造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消耗的外购商品、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6)购买的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房地产主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节、电梯、电气、智能建筑设备及配套设施。

当然,扣除进项税额的前提是必须依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

问题二:裁员补偿金按工资发放,导致多缴税款怎么办?

公司的裁员、赔偿和工资都是按工资一起发的,导致了很多税。这个多交的税能收回吗?与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

回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含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用人单位发放的补贴)的个人,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低于3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金额的部分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

所述因企业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符合上述要求,不应与工资收入合并计税;只要上一年度职工当地平均工资低于3倍的金额,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免税金额比较大,当地的社会工资也可以在网上查到。很多人的赔偿,其实不用交税。

面对这个问题,可以要求原单位作出更正申报;在个税APP中计算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时,纳税人也可以直接手工更正工资薪金所得数据,然后提供相关的补偿证据材料。对于个人直接办理,很多地方的税务局是不会认可的,纳税人需要根据对方的要求与税务师沟通,提供证据材料。税务局不批准个人直接通过纳税结算进行更正的,要通过原工作单位到税务局更正申报,再通过结算申请退税。

放心,政策明确,国家和税务局不会赖账。它只需要你花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国家最终会把多交的税退还给你。

问题3:3:AB两家公司的老板是一样的。甲每月向乙支付租金。对于A来说,租金可以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吗,对于B来说,是被动收入吗?如何纳税?

回答:

根据描述,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关联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因此,对于甲支付给乙的月租金,支付方可以在税前扣除,前提是实际发生并与收入相关,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收取租金的一方,当然也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4:年初做了预估,年底发票没到。除了抵销估计,成本是否应该抵销?

回答:

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只要是实际成本,就可以按规定“暂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企业可以暂按发生的账面金额计算季度所得税;但在最终结算时,应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比如企业采购的存货到月底还没有拿到发票,需要根据入库单进行核算暂估等。:

借入:库存

贷方:应付账款-估算

然后,企业可以按正常程序办理生产收购或销售发货,再按会计程序办理成本结转或费用结转。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中,无论发票是否实际收到,直接按成本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库存暂估采购,到下月初,对于暂估采购会计分录,如果使用ERP等财务软件,会自动生成金额完全一致的红字核销凭证。

借:库存(红色字母)

贷方:应付账款-估算(红色字母)

如果下个月收到发票,按照正常采购入库入账;如果下个月底还没有收到发票,估计会在月底继续录入。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重复上述过程。

所以估计是年初,到年底发票还没到。每个月都要注销,用红色字母估算。核销的是采购存货和应付账款-预计账,而不是“主营业务成本”或已经包括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如果是真实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要在会计和财务报告中真实反映出来。而且对于暂估未收到发票的,只要在最终结算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因此,即使年底没有收到发票,也不需要核销估算产生的成本。

问题5:2019年购买的固定资产,现在入账时如何计提折旧?

回答:

2019年买的固定资产现在入账。具体原因不明,但有以下几种可能:

1.购买时作为成本处理,但不确认固定资产。

对于这种情况,实践中有太多的说法。由于税收规定固定资产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有些人由于在会计学习中不太了解,盲目或错误地将税收政策作为会计准则,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会计也一次性包括成本和费用,而不是确认固定资产。当然,也有人知道,把成本一次性计入会计核算是错误的。但为了偷懒或“明知故犯”,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核算也一次性计入成本。

这种问题是典型的会计差错。根据企业折旧政策,确认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当月至发现差错时的累计折旧金额。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差错金额重大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误差金额不显著的,采用未来适用法律进行调整。

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的法律进行调整。

2.如果是2019年购置的固定资产,入账列为存货或工程材料,尚未开放使用。会计核算可以根据存货或工程材料转化为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可以从投入使用后的月份开始,按照正常的折旧政策和程序进行折旧。

问题6:出资已缴入公司账户,但数年未入账,报告未反映。现在,有必要更正注册。我该怎么办?

回答:

会计核算时,公司账户收到的款项,如果没有指定用途的项目,通常在经常项目中核算,如果是个人款项,通常在“其他应收款”中核算。

会计需要凭证。如果没有股东会决议和出资协议,即使属于出资,企业会计人员也不能擅自在会计上增加“实收资本”和股东。

其实描述的问题很好解决: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增资扩股进行明确说明,并形成股东大会书面决议,股东签字质押。然后,有了股东会的决议,就可以去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企业的财务部门也可以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和工商变更的信息进行会计处理,然后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

问题7:新公司会计第一个月哪些原始凭证可以入账,哪些不能入账?

回答:

只要是在新公司实际发生的,都可以记录,都应该记录。因为会计必须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

提问者的真实想法或正确问题估计是关于新公司成立期间发生的费用。如果不是新公司名称,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只要符合本条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国签订合同设立公司的,因此,只要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发生了费用,即使他参与了因此,即使准备期间取得的发票是作为发起人开具的,也可以作为凭证列示公司成立后发生的费用。保荐人在接受发票时,可以要求出票人在备注中说明本次交易是为了公司的成立,这是证据。

问题8: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出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留存备查的主要信息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相应收入数据;

5.年度从业人员和科技人员证明材料;

6.本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的R&D总费用及其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R&D费用管理信息、R&D费用辅助账户和R&D费用结构明细表。

问题9:新收入标准规定了哪些合同成本?

回答:

收入标准的合同成本包括两类: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行成本——企业为了履行合同可能会产生各种成本,企业要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范围的,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范围,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作为合同履行成本确认为资产:

首先,成本与当前或预期的合同直接相关;

二是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是成本有望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计能够收回的,确认为资产,作为合同取得成本。但资产的摊销期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取得成本是与合同取得相关的增量成本,通常与履行义务无关,沉没成本不能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例如,无论是否获得合同,都将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和准备投标材料的相关费用,在发生时应计入当期销售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此外,企业因续签现有合同或变更合同而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也属于为获得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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